傳播虛假信息,怎樣才會被定罪

時間:2015-10-30 13:48   來源:中國青年報

  11月1日起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將正式施行。根據(jù)這部新修訂的法律,今后在微信、微博發(fā)布假消息等等行為,將有可能觸犯刑律,最高可獲7年有期徒刑。而以往,這些違法行為是只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的。

  有人說,于文華好險啊,她那個謠言再晚幾天,就有可能坐班房了。其實這個說法,屬于天大的誤會。確實,10月27日,歌手于文華在微博上爆料老一代詞作家閻肅去世,很快就被證明消息不實,于文華及時發(fā)布微博鄭重致歉,跟進報道的媒體也速發(fā)聲明道歉。但是,這么一件事,即便趕上11月1日,也不可能成為“微博造謠入刑第一案”。這其中有些常識是需要普及的。

  先來看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新增加的一款規(guī)定: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(wǎng)絡(luò)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(wǎng)絡(luò)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于文華那條嚴重失實的消息,哪怕確屬她自己編造的,或者明知虛假而故意發(fā)布,也顯然與“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”無關(guān),那么她此次的行為,就跟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八竿子打不著了。而即便她的失實消息涉及的就是“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”,如果無證據(jù)證明她“明知是虛假信息”,還“故意在信息網(wǎng)絡(luò)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”,其行為也沒法被定罪。

  可見法律條文是嚴密的,我們切不可上“標題黨”的當;也不能說風就是雨,搞得風聲鶴唳草木皆兵,大家從此就噤若寒蟬了,該傳播的也不敢傳播了。

  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如此規(guī)定,所遵循的原則,其實就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“實際惡意(actual malice)原則”。這個原則源自著名的1964年“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”。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城警察局長沙利文狀告《紐約時報》,認為該報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騷亂時濫用武力的報道中損傷其名譽,并要求《紐約時報》賠償50萬美元。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,沙利文最終被裁定敗訴,大法官布倫南在其法律意見中是這樣表示“實際惡意原則”的:

  “我們相信,憲法保障這樣一種聯(lián)邦規(guī)則:禁止政府官員因指向他的公務(wù)行為的誹謗性虛假陳述而獲得損害賠償,除非他能證明(被告)在制造虛假陳述的時候?qū)嵱袗阂,即,被告知道陳述為虛假而故意為之或者玩忽放任,根本不在乎真假與否!

 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,若要指控記者的傾向性報道存在實際惡意,原告需要提供證據(jù)證明自己的指控。換言之,“欲加之罪,何患無辭”,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。

  “實際惡意原則”后來又有所擴展,不光是針對政府官員和知名人士,也不光是針對記者的報道,對普通人亦如此——只要他不是出于實際上的主觀惡意,誤信誤傳了謠言,那么他就“有過”而“無罪”。如果他的過錯足夠大,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或傷害,那么可以通過民事法律途徑予以處理。

  于文華的情況,即屬此例。理論上說,閻肅或其直系親屬是可以向于文華主張民事權(quán)利的,但正是基于上述原因,再加上于文華已及時真誠致歉,閻肅的兒子才明確表態(tài),不怪于文華老師。那么這件事情,就既跟刑法無關(guān),也跟民法無涉了。

  當然,這樣說,并非要為那些在社交媒體上造謠、傳謠的人喊冤叫屈。造謠、傳謠肯定不對,而且觸犯刑律者必須被治罪。但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,保護正常的輿論環(huán)境,也是必須的。(朱達志)

編輯:張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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