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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永華:“二十四條”真犯了國家一級法律錯誤?

2017年02月24日 10:34:09  來源:齊魯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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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,其中第二十四條:“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,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。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,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(guī)定情形的除外!边@一解釋因為在具體司法實踐中,導致不少夫妻離婚后,一方為另一方在婚姻續(xù)存期間“不知情”欠下的巨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。由此引發(fā)爭議不斷,有司法界人士甚至質疑該條解釋為“癌癥性”的,是“國家一級法律錯誤”。(2月22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

  現(xiàn)實社會很多家庭中都不免會出現(xiàn)這種情況,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“擅自做主”,與社會發(fā)生經(jīng)濟往來,甚至欠下一些債務,而這些債務的受益方,既可能是家庭和夫妻雙方,也可能用在家庭之外或另一方始終就一無所知,就如報道中的“受害人”王錦蘭一樣,在其婚姻續(xù)存期間,前夫在王錦蘭毫不知情的情況下,幫助父親向人借款300多萬元,王錦蘭在離婚之后接到法院傳票,稀里糊涂成了被告,正當王錦蘭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自認為不會為此受“牽連”時,法院對其一紙敗訴判決才讓起如夢方醒,而法院的這一判決正是適用婚姻法解釋的“第二十四條”。而類似這樣的判決在全國各地法院已成常態(tài),極少有破例。

  很顯然,夫妻在婚姻續(xù)存期內(nèi),除了夫妻雙方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之外,任何一方在外做出的承諾,獲得的收益或欠下的債務,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的表達和夫妻共享共擔。夫妻一方既然是另一方財產(chǎn)的共有著和第一繼承人,同樣也應當為另一方所欠下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婚姻法解釋“二十四條”并不存在任何問題。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,確實會遇到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,在另一方始終毫不知情的前提下,在外欠下巨額債務,而所借得的這些款項,既沒有讓另一方從中受益,更沒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乃至家庭方面。在離婚之后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時,法院如果簡單僵化的適用解釋“第二十四條”,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,不僅存在明顯的不公平,甚至正像報道中不少女性受害者那樣,會帶來終身的困擾。

  實際上,我們也不能只看到“二十四條”對另一方的“不利”乃至“不公”之處,還應當看到該項解釋與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相對應性。實際上,有丈夫瞞著妻子在外欠下巨額債務的“渣男”,同樣也有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,把在外獲得更多的合法收入乃至個人獎勵做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“模范丈夫”。如果“二十四條”不把夫妻續(xù)存期間一方債務明確由夫妻共同承擔,而是如這些“受害人”所言予以廢止,既不能與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和繼承權力等相關法規(guī)相對應,引發(fā)一系列社會問題,也會導致更多離婚夫妻的一方尤其是女性的財產(chǎn)權利得不到保障。而且在受益乃至債權方面強調夫妻共有,而在債務方面則又要求“不知情不承擔”,這顯然更是一種不公平。

  其實,在筆者看來,所謂犯了“國家一級法律錯誤”并不是“二十四條”,而是具體司法案件的具體判決,“二十四條”除了強調“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,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”之外。更明確將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(guī)定情形的除外。這也就意味著只要夫妻一方能夠有證據(jù)證明另一方所欠的巨額債務自己的確“不知情”,既沒有從中受益,一方借貸的款項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比如丈夫在婚姻續(xù)存期間用借貸在外“養(yǎng)小三”之類,夫妻離婚,妻子自然沒有與其共同償還的義務,但這既需要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(jù),也需要法官根據(jù)事實和證據(jù)情況做出合理裁決,而不是機械性的適用法律。

  在我國的司法和傳統(tǒng)道德體系中,向來尊崇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,即使在現(xiàn)代法制觀念下,對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和享受的受益權利如何立法,對于婚姻續(xù)存期間任何一方在外所欠下的債務,在立法上同樣也必須保持相互對應,如果涉及夫妻債務的“二十四條”存在“一級法律錯誤”,則也意味著包括債權處理和對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一系列法律條款都存在問題。

  以報道中王錦蘭為例,如果其前夫隱瞞王錦蘭在外不是欠下300萬元債務,而是300萬元債權或是300萬元存款,只要是在婚姻續(xù)存期間發(fā)生,即便王錦蘭對這些財產(chǎn)沒有任何貢獻,顯而易見,王錦蘭都有主張分割的權利,按照婚姻法規(guī)定,這些財產(chǎn)也必須視為夫妻共同所有。而王錦蘭前夫同樣不能因為妻子“不知情”“沒貢獻”就予以拒絕。如果婚姻法中涉及債權和共同財產(chǎn)的規(guī)定沒有問題,與其相對應的債務承擔同樣也不應該受到非議。

  適用“二十四條”的案件越來越多,并不意味著離婚的風險越來越大,預防結婚碰到“渣男”和避免適用“二十四條”讓自己“受害”的最有效方法,莫過于夫妻之間在重大債務方面提前做好責任約定,盡管在心理上可能影響婚姻的穩(wěn)固性,但既然擔心另一方會隱瞞自己,在重大借貸方面會“擅自做主”,就應當提前做好防范,總而言之,既然一方可以在婚姻期間充分享有“共同財產(chǎn)”的權利,同樣也要做好承擔共同債務的責任,這不是“二十四條”的錯,更不是“一級法律錯誤”

[責任編輯:李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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