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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水扁“公務費”案關鍵人陳鎮(zhèn)慧稱 只奉命行事

2009年02月04日 14:45 來源: 字號:       轉發(fā) 打印

  中國臺灣網2月4日消息 據臺媒“中央社”報道,陳水扁家所涉的“公務機要費”等案,臺北地院今天上午傳喚陳水扁辦公室出納陳鎮(zhèn)慧進行準備程序。陳鎮(zhèn)慧稱自己在“公務機要費”與洗錢案中都是奉命行事。她的委任律師林達杰形容陳鎮(zhèn)慧的角色只是“提款機”。

  陳鎮(zhèn)慧在法庭上表示,她被控詐領“公務機要費”,都是按照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與長官指示所做的事,因此犯下無知的過錯,希望請求原諒。但她強調,她沒有貪污,也沒有幫助他人貪污的意思。

  陳鎮(zhèn)慧說,陳水扁辦公室會計處與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都告訴她,“公務機要費”是陳水扁的錢,即使官邸向她請款,也須經辦公室主任核準,她沒有侵占“公務機要費”。

  律師林達杰表示,陳鎮(zhèn)慧在“公務機要費”部分,都是聽從上級公務員的命令,且陳鎮(zhèn)慧主觀認知“公務機要費”是陳水扁的個人財產,不知道“公務機要費”必須因公支出,也沒有從中謀得任何利益。林達杰認為,與其說陳鎮(zhèn)慧是陳水扁的“心腹”,還不如說她是“提款機”。

  至于不實犒賞清冊部分,陳鎮(zhèn)慧說,她不清楚為什么后來犒賞金沒有發(fā)出,她是應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的要求暫時保管,后來依照吳淑珍指示,將錢送回官邸轉交給陳水扁,也只是奉命行事,并不知道后來犒賞金有沒有發(fā)出去。林達杰認為,陳鎮(zhèn)慧僅受吳淑珍與馬永成的指示,沒有參與決定過程,應不構成犯罪。

  有關洗錢部分,陳鎮(zhèn)慧表示,并不知道匯的是什么錢,也不知道是不是犯法的錢,完全是聽吳淑珍說要匯款就匯款。

  林達杰說,匯款都是吳淑珍已經向銀行交代好,陳鎮(zhèn)慧只是配合聽命匯款,吳淑珍也不會向她說明資金來源,應不構成犯罪。

  同時,林達杰也代替陳鎮(zhèn)慧請求以證人身分,詰問本案被告陳水扁、吳淑珍、馬永成與林德訓,并且希望臺北地院向陳水扁辦公室發(fā)文函查,陳鎮(zhèn)慧在陳水扁辦公室任職時是不是需要受到辦公室主任的指揮監(jiān)督。

  本案陳鎮(zhèn)慧涉及部分將在19日下午2時30分再度召開準備程序庭;明天臺北地院審理本案,將傳訊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、吳淑珍嫂嫂陳俊英。(李杰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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