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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當局恢復新華社和《人民日報》赴臺駐點

2008年06月30日 17:15 來源: 字號:       轉發(fā) 打印

  中國臺灣網(wǎng)6月30日消息 據(jù)臺灣《聯(lián)合晚報》報道,臺當局“陸委會”委員會議上午通過“行政院新聞局”所提恢復新華社與《人民日報》赴臺駐點案,大陸媒體赴臺駐點的期限也同時由目前1個月,延長為3個月。

  2005年民進黨當局“陸委會”以“檢討兩岸媒體交流秩序及開放管理政策”為由,中止新華社和《人民日報》記者在臺駐點采訪。雖然歷經(jīng)3年多的停止赴臺駐點,但其間兩家媒體仍偶爾在某些重要新聞事件時,以專案申請方式赴臺采訪。

  臺當局“陸委會副主委”劉德勛表示,臺灣方面開放大陸媒體赴臺駐點原本是5家,即新華社、《人民日報》、中央電視臺、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和中國新聞社。

  目前大陸媒體赴臺駐點期限是1個月,必要時可申請延長1個月,如今放寬為3個月,也可以申請展延一次。

  臺當局“新聞局長”史亞平曾表示,“陸委會”通過后,新華社與《人民日報》的記者,可實時通過兩岸周末包機7月4日首發(fā)團,赴臺駐點采訪。(高大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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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責任編輯:高大林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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