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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力霸被告交保案 法院仍裁定王又曾家人需交6億

2008年03月14日 20:16 來源: 字號:       轉(zhuǎn)發(fā) 打印

  中國臺灣網(wǎng)3月14日消息 據(jù)臺灣媒體報道,力霸被告交保案兩度遭臺灣“高等法院”發(fā)回更裁,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仍裁定被告十人分別以30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至1.5億元之間的金額交保并限制出境、住居,不限制交保期限,只要在押中的王家叔侄4人籌到每人1.5億元保釋金,就可在上班時間辦理交保。

  臺北地方法院于今年2月初裁定,力霸集團創(chuàng)辦人王又曾胞弟王事展、兒子王令臺、王令一、王令僑4人交保,但他們因湊不到每人1.5億元的高額保釋金,目前仍被羈押于臺北看守所中。(周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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